关于开展 2024-2025 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24 来源:陈勤
各二级学院: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助、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 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学字〔2021〕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开展 2024-2025 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分为资助对象一档和二档。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院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8月份开展,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报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提交《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问卷调查表》(附件2),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 情况证明。以下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户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由社会福 利机构监护、农村五保户;外省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省内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农户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请附上相关部门的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班级认定小组评审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在5人左右,其中包括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其他成员由班级自行讨论决定,组长由班主任担任。请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初步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并提交《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和《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4)。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组长由负责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只含(学生所在学院、班级、姓名、学号和档次),并提交材料给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四)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负责审核并确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的名单和材料,并进行最终名单公示。公示时,不会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后续对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五)认定建档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和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各二级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应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档案。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之一。在进行家庭经济学生的认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申报资助对象的学生应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的;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经常使用或者更换高档、新款电子设备或者高档品牌生活用品的;
4. 无客观正当理由在校外租住的;
5.将助学款项频繁用于娱乐宴请的;
6. 有其他生活上明显铺张浪费行为的;
7.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申请表》的核实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 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工部
2024年7月9日
附件2: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问卷调查表.docx